根據《醫師執業注冊暫行辦法》(衛生部令第5號)中的第十五條規定:醫師注冊后由下列情況之一的,其所在的醫療、預防、保健機構應當在30日內報注冊主管部門備案:
(一)調離、退休、退職;
(二)被辭退、開除;
(三)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。
經我院醫學教育科證實,茲有焦艷、林艷婷、黎巧連3位同志現均已不在我院從事臨床工作,未及時至醫務科辦理執業醫師變更注冊登記手續,我科擬將以上3位醫師的執業醫師證書交至省衛生計生委進行備案。
公示期自即日始5個工作日,即5月28日—6月3日,凡對上述情形有不同意見者,請及時向醫務科反映。
醫務科
2014年5月28日